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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7日星期五

企業對臨時工的管理

   1. 企業需用臨時工,原則上在城鎮招用,其范圍、數量、工資額度由高雄臨時工企業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領取《招用臨時工通知單》。確需從農村招用的,報經省、地、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發給《臨時務工許可證》。

  企業招用的臨時工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

  2. 企業招用臨時工,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新北臨時工並可申請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鑒證。

  勞動合同必須明確合同期限、工作任務,質量要求、台北臨時工工作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和勞保福利待遇、雙方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事項。勞動合同一式2份,企業和臨時工各執1份。

  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終止合同,如需延期使用的,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報當地勞台北粗工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3. 臨時工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技術教育後方可上崗。

  招用從事起重機械、電工、金屬焊接、登高架頂、廠內機動車輛、鍋爐及壓力容器操作等特種作業的臨時工,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培訓,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考核,對合格者發給合格證。

  招用從事建築、運輸專業技術的臨時工,企業必須進行培訓。由企業主管部門考核,對合格者發給合格證。

  有毒有害和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場所必須在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後,方可招用臨時工。

  4. 臨時工的工資待遇應參照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合同制工人的工資收入,由企業與臨時工本人商定,並寫入勞動合同。

  5. 臨時工的工資,企業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給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和《招用臨時工通知單》到開戶銀行支取。

  凡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臨時工的工資,必須在核定的本企業工資總額基數中列支。

  6. 臨時工在合同期內因工死亡的,比照合同制工人死亡對待。因工負傷的,其醫療期間的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合同期內,由企業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企業根據其傷殘程度,一次性發給相當於企業10至20個月平均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7. 臨時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在醫療期間,其醫療待遇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停工醫療期間由企業發給本人標准工資 70%的生活補助費。傷、病痊愈而繼續從事原工作,或者停工醫療期限超過3個月傷、病未痊愈者,由企業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企業3個月平均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解除勞動合同。

  臨時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業發給與本企業合台北人力派遣同制工人相同的喪葬補助費,並一次發給本企業12個月平均工資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8. 企業招用的臨時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險基金標准和支付、管理辦法,可比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辦理。合同期滿後,其保險基金由企業所在地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轉入臨時工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

  9. 臨時工的勞動保護應與本企業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按標准規定發給防護用品;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應發給與合同制工人同樣的保健食品和崗位津貼。

 

 

2020年10月12日星期一

新勞動法臨時工同工同酬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規定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高雄臨時工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新勞動法: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同酬

  2013年7月1日起,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將正式施行。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等。同時還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台北臨時工法申請行政許可。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新北臨時工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同時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台北粗工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最新《勞動法》對同工同酬相關法條規定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台北人力派遣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